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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 第13條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13條
第 二 章 組織
直轄市之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主任秘書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之區,得置副區長一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 前項區公所內部單位不得超過九課、室。但區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十課、室;人口在五十萬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十一課、室。 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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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之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秘書一人,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前項區公所內部單位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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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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