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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18條

市之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秘書一人,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 前項區公所內部單位不得超過六課、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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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