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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20條

第 二 章 組織
鄉(鎮、市)公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內部單位設課、室,其規定如下: 一、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人口未滿五千人者,不得超過六課、室。 二、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人口在五千人以上,未滿一萬人者,不得超過七課、室。 三、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人口在一萬人以上,未滿三萬人者,不得超過八課、室。 四、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人口在三萬人以上,未滿十萬人者,不得超過九課、室。 五、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人口在十萬人以上,未滿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十課、室。 六、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三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十一課、室。 七、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十二課、室。 八、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人口在五十萬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十三課、室。 前項規定,如情形特殊,得不設課、室。 鄉(鎮、市)公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得依業務發展需要,設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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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