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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法 第14條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技師或相關機關(構)為地質災害之調查及鑑定。 前項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及實施調查、鑑定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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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