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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法 第7條

各公共建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其主管重大公共建設之規劃及選址,應知會主管機關。 前項重大公共建設之定義,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經濟建設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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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