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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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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法 第6條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地質敏感區相關資料,納入土地利用計畫、土地開發審查、災害防治、環境保育及資源開發之參據。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進行前項作業,致使地質敏感區內現有土地受管制時,其補償規定從其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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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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