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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法 第4條

為建立全國地質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全國地質調查;其調查內容如下: 一、全國基本地質調查。 二、全國資源地質調查。 三、全國地質災害調查。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地質調查。 前項全國地質調查之調查內容,至少每五年應通盤檢討一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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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