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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29條

燃料費: 一、汽車、機車之燃料費,以其汽車或機車係供業務使用,經取得合法憑證者准予認定。 二、向各地加油站購用油料,應取得載有執行業務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始予認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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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