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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 第34條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34條
其他費用或損失: 一、不屬以上各條之項目而與執行業務有關之其他必要費用,准予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 二、其他費用或損失之性質,如屬所得稅法
第八十八條
所定之扣繳所得,應依法辦理扣繳,其未辦理扣繳者,除依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規定辦理外,其費用或損失,應准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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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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