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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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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32條
複委託費: 一、執行業務者以受委託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委託其他執行業務者經辦,或委託專營提供勞務之營利事業辦理,而支付之複委託費,准予認定。 二、支付複委託費應依法辦理扣繳。其未辦理扣繳者,除依所得稅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規定處理外,仍應予以認定。 三、支付複委託費超出原取得報酬者,超出部分不予認定。 四、複委託應立有合約或書立委託書並提供查核,經查獲複委託係屬虛構或無複委託業務之事實者,除剔除其費用外,並應依所得稅法
第一百一十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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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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