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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港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 第14條
基隆港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第14條
前條人員如屬外籍、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人士,於申請時應另檢具下列 文件送管理機關辦理: 一、護照或旅行證。 二、外僑居留證或流動人口登記證明文件。 三、自由港區公務機關、營運機構或事業業務需要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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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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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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