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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港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第4條

下列人員得申請核發人員長期入出許可: 一、國際港口之管理機關,或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相關人員因業務須入出自 由港區者。 二、駐自由港區營運機構或區內事業之工作人員。 三、其他有申請長期入出許可必要之人員。 下列人員得申請核發短期入出許可: 一、自由港區內施工單位之工作人員。 二、與自由港區公務機關、營運機構或事業訂有合約者,其相關人員因業 務須入出自由港區者。 三、其他有申請短期入出許可必要之人員。 申請核發人員長期或短期入出許可,應由各機關或事業檢附申請人員資料 名單 (格式如附件一、附件二) 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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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