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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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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11條
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事先以書面報經海關許可後,再向其他有關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應自完成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經管海關辦理變更登記、換發證照: 一、變更負責人。 二、變更組織或合夥人。 三、遷移地址。 四、增減資本額。 五、變更名稱。 報關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海關報備: 一、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變更。 二、報關業之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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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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