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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37條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7條
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下列事項: 一、
第十四條
第三項所定勞務合作契約備查。 二、
第二十二條
、
第二十七條
及
第二十八條
所定海上搭載或離船之許可。 三、
第二十三條
第一項、
第二十四條
及
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所定非我國籍船員僱用、轉僱或接續僱用之受理及許可。 四、
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於經營者保證函核章事宜。 五、
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所定之非我國籍船員之解僱備查事宜。 六、
第三十四條
第一項所定不受理經營者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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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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