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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4條

非我國籍船員於我國境內行蹤不明者,主管機關得自非我國籍船員行蹤不明之日起一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按行蹤不明人數不受理該經營者僱用非我國籍船員案件,並登錄漁業管理資訊系統。 前項不受理期間,不因漁船經營者變更而中斷。 因受僱之非我國籍船員行蹤不明致發生跨國境人口販運,或船員被凌虐、毆打等情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規定,於業務職掌範圍內,協助內政部移民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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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