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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5條

依前二條規定申請非我國籍船員境外僱用或轉僱者,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應發給許可文件,並將許可之非我國籍船員僱用或異動名冊,副知漁業公會或漁會所在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隊。 漁業公會或漁會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個月非我國籍船員僱用或異動情形統計表(附件四)及非我國籍船員行蹤不明統計表(附件五)報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轉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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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