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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24條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非我國籍船員轉僱至其他漁船,或漁船經營者變更時,接續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之經營者,應於非我國籍船員受僱上船三十日內填具轉僱名冊,並檢附電子檔報請漁業公會或漁會登錄於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另檢附前經營者解僱非我國籍船員之書面簽署文件、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及第九款所列資料送漁業公會或漁會核對後,轉送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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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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