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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 第5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國內保險商品,以下列為限: 一、傳統型分期給付即期年金保險。 二、利率變動型分期給付即期年金保險。 三、無生存保險金且符合一定保障比例之傳統型人壽保險。但不包括萬能及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 四、健康保險(不包括生存保險金)。 五、傷害保險(不包括生存保險金)。 六、長期照顧保險。 七、實物給付型保險。 八、健康管理保險。 九、小額終老保險。 國內保險商品不得作為質借或擔保之標的,亦不得辦理保險單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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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之範圍,以下列為限:一、國內有價證券。二、在我國期貨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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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