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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 第6條

個人或營利事業從事金融投資,而須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存入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者,應依契約所載信託財產或委託投資資產之幣別存入之。其存入新臺幣信託專戶或新臺幣證券全權委託專戶之資金,涉及個人每日結售金額達等值五十萬美元以上或營利事業每日結售達等值一百萬美元以上者,並應依契約所載信託財產或委託投資資產金額結售。 個人或營利事業與證券商簽訂信託契約開立信託專戶,證券商應於同一受理銀行開立受託信託財產存款專戶,並與受理銀行簽訂契約,約定雙方就信託專戶管理運用及資金取回之控管作業,且由受理銀行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申報及控管等事宜。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第3條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之範圍,以下列為限:一、國內有價證券。二、在我國期貨交…第7條第三條金融投資之資金,應自其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屆滿五年始得取回三分之一,屆滿六年得再…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個人或營利事業依本條例規定,向受理銀行辦理境外資金外匯存款專戶(以下簡稱外匯存款專戶)開戶及…第3條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之範圍,以下列為限:一、國內有價證券。二、在我國期貨交…第4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國內有價證券,以下列為限:一、政府債券、募集發行之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國際…第5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國內保險商品,以下列為限:一、傳統型分期給付即期年金保險。二、利率變動…第7條第三條金融投資之資金,應自其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屆滿五年始得取回三分之一,屆滿六年得再…第8條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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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