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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文書保存及銷毀規則 第3條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文件證明應以書面或電磁記錄方式編制文件證明登記簿,按收件日期及先後順序編號連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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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