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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
› 第6條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 第6條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申請
第二條
各項事務後,因可歸責於請求人或到場人之事由致不能完成職務之執行,或依本條例
第十一條
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拒絕受理驗證者,所繳規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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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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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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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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