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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 第7條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申請第二條各項事務後,因請求人之請求,得視業務及人力情形,指派專人立即或提前處理其申請案件,並加收速件處理費。但因公務或協助處理急難救助需要,得免收之。 前項速件處理費,依第二條所定收費數額之二分之一收取之。 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受理速件處理並製發收據後,請求人不得撤回速件處理及要求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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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