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第13條

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時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