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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構)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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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