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第6條

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部與所屬各機關(構)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 三、財產、物品清冊及總目錄。 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