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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第9條
外交部與所屬各機關(構)及駐外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及財物等編造下列移交清冊: 一、公務用章戳清冊。 二、經管業務案卷、案卷目錄及其他公務參考資料,並整訂成冊。 三、財產、物品清冊及總目錄:含公款、電腦、密碼清冊、業務法規彙編及其他公物財產等。 四、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並簡述案件概要。 五、年度重要例行工作備忘表。 六、重要工作關係連絡人名單:卸任同仁應儘可能將重要工作關係人引介予接任同仁並備妥名單,資料應包括姓名、職稱、連絡地址、電話。 七、其他須交待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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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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