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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駐外各機構雇員退職金給付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雇員,係指駐外各機構預算員額以內報經本部核派,由本部直接核發薪給之雇員而言,不包括…第3條依本辦法申請核發退職金之雇員,以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七月一日以後退職者為限,在此日期以前退職者,…第4條雇員於奉准退職時,按其服務年資,每滿一月給予退職金三十美元,不足一月者以一月計算,並均不得再…第5條依本辦法規定所需駐外各機構雇員退職金之款項,由本部按年編列預算,報請核撥。第6條雇員奉准退職後,應填具退職金申請表一式三份(表式附後),由所屬駐外機構主管審核無誤後加蓋印信…第7條雇員因病或其他意外事件傷亡離職,致無法自行申領退職金時,得由其配偶、子女或法定繼承人代為申領…第8條雇員於任職內,如有虧損公款情事,得由本退職金內扣還之。第9條經濟部、教育部及行政院新聞局等所屬駐外各機構編制內之雇員,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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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