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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駐外各機構雇員退職金給付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雇員,係指駐外各機構預算員額以內報經本部核派,由本部直 接核發薪給之雇員而言,不包括駐外各機構以本身經費自行雇用之雇員、 司機、雜役等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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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