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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駐外各機構雇員退職金給付辦法 第3條

依本辦法申請核發退職金之雇員,以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七月一日以後退職 者為限,在此日期以前退職者,不得申請補發退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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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