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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駐外各機構雇員退職金給付辦法 第4條

雇員於奉准退職時,按其服務年資,每滿一月給予退職金三十美元,不足 一月者以一月計算,並均不得再依據當地法令要求任何其他補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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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