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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管制辦法 第2條

有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時,行政院得決定並公告於一定期間內採取下列措施之全部或一部: 一、停止或限制外匯期貨及遠期外匯交易。 二、停止或限制對外證券投資所需外匯之結購。 三、停止或限制國外貸款本息所需外匯之結購。 四、停止或限制對外直接投資所需外匯之結購。 五、停止或限制其他資本交易所需外匯之結購。 六、停止或限制第一款至第五款有關資本交易之外匯存款匯出。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外匯管制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第二條及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採取之措施,其處置對象為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外匯支出或交易之公司、行號…第5條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一定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依前項規定所定一定期間,如遇立法院休會時,以二十…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有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時,行政院除得依前條所列各款辦理外,於必要時並得公…第4條第二條及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採取之措施,其處置對象為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外匯支出或交易之公司、行號…第5條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一定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依前項規定所定一定期間,如遇立法院休會時,以二十…第6條故意違反依本辦法所為之措施者,依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處罰。但立法院不同意追認依本辦法…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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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