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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管制辦法 第4條

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採取之措施,其處置對象為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外匯支出或交易之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 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採取之措施,其處置對象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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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