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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管制辦法 第5條

第二條第三條所稱一定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依前項規定所定一定期間,如遇立法院休會時,以二十日為限。 依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所採取之各項措施及本條規定所定之一定期間,應於決定後十日內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決定應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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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