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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第7條

機長、船長或其所屬航空公司、輪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於航空器、船舶到達 時或離境前,應向查驗單位提供下列資料: 一、進出機場、港口報告單。 二、旅客、航空器之機組員、空服人員或船員名單。 三、其他必要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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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