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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入出國境及居留停留規則 第8條

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境或入境後改發給居留簽證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十五日內,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外僑居留證,逾期不申請者,限期於十日 內補辦,逾期不補辦者,限期離境。 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出生,應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於十五日內向居留地警察局 申請外僑居留證。 外僑居留證由內政部製備,由居留地警察局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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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