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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海洋漁撈工作,其工作內容,應為從事漁船船長、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漁船駕駛人以外之幹部船員及普通船員、箱網養殖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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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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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