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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8條

第 一 章 總則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七款之工作,其年齡須二十歲以上,並應具下列資格: 一、入國工作前,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健康檢查醫院或其本國勞工部門指定之訓練單位訓練合格,或在我國境內從事相同工作滿六個月以上者。 二、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入國時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地點,接受八小時以上之講習,並取得完訓證明。但曾於五年內完成講習者,免予參加。 前項第二款之講習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外國人聘僱管理相關法令。 二、勞動權益保障相關法令。 三、衛生及防疫相關資訊。 四、外國人工作及生活適應相關資訊。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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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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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