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7條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外國保險業負責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令限期撤換: 一、未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規定者。 二、違反中華民國保險法令者。 三、不遵行前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者。 四、有其他事實足證不適任者。 外國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撤換或自行更換負責人時,其新任人選應檢具有關文件報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6條
看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