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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外國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應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規定辦理。 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如有不符其本國清償能力標準時,負責人應即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如有前項情形,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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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