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6條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第 三 章 管理
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有下列情事,負責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主動檢具事由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變更資本或出資額。 二、變更本公司名稱、所在地、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職位相當之人。 三、重大營運政策之改變。 四、發生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讓與或股權結構變動。 五、合併或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 六、解散或停止營業。 七、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廢止營業許可。 八、發生重整、清算或破產之情事。 九、發生有關重大影響財務或清償能力之案件。 十、發生重大訴訟案件。 十一、其他依其本國法令應揭露之重大事項。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5條外國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限期繳銷營業執照:一、申請許可時所報…第27-7條外國保險機構代表人辦事處變更代表人、辦事處所在地,或撤銷代表人辦事處前,應報主管機關許可。外…

「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15條外國保險業變更或增加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保險種類或營業項目,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第17條外國保險業負責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令限期撤換:一、未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第18條外國保險業應將其本公司經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依其本國法令於提出後一個月內送主管…第19條主管機關得隨時令外國保險業就其本國主管機關對本公司之檢查意見提出說明。第20條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如因違反法令受其本國主管機關之重大處分,應於收到處分書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第21條外國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應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規定辦理。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如有不…第22條外國保險業之資金運用,應依本法之規定。第23條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一家以上分公司時,以申請首次設立登記時所設立之分公司為主…
← 第15條看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