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本人以外,以下併稱眷屬),因身心失能,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照管中心)或直轄市、縣(市)長期照顧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申請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服務:
一、六十五歲以上。
二、經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五條所定之專業團隊,依該法
第六條及
第七條規定鑑定及評估之結果符合該法規定。
前項申請人,應符合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並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