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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4條

申請人經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第八條之一評估,認符合給付長照服務之失能情形,按其失能程度,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長照需要等級、長照服務給付額度及自行負擔一定比率之金額後,準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規定,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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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