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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前條所定之藝術工作,應符合附表工作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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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