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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 本部為前項許可前,得會商文化部研提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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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