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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外國專業人才申請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三、審查費收據正本。 四、符合附表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前項檢附之文件係於國外作成者,本部得要求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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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