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5條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於申請日前三年內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未經許可從事工作。 二、從事與申請書工作內容不符。 三、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四、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