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防外交與兩岸
› 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
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範我國非條約協定締約方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相關處理事項,以促進國際貿易公平競爭。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2-08-14・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七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非條約協定採購,指得不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機關於招標文件中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者,應明定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之部分,視同非條約協定採購。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非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廠商所供應之財物或勞務,其原產地之認定,依下列原則: 一、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二、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三、兼有我國及外國財物或勞務,無法依前二款認定其歸屬者,以所占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 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非條約協定國廠商。 工程採購中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提供者,其原產地之認定,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本法下列規定: 一、
第二十一條
第四項平等受邀之機會。 二、
第三十七條
第一項投標廠商資格。 三、
第五十七條
第二款平等對待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十七條
第三項規定公告限制或禁止特定國家或地區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該等廠商或產品、服務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1 條
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準用外國廠商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訂閱追蹤
延伸
所有法律
國防外交與兩岸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RSS 追蹤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