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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 第4條

廠商所供應之財物或勞務,其原產地之認定,依下列原則: 一、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二、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三、兼有我國及外國財物或勞務,無法依前二款認定其歸屬者,以所占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 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非條約協定國廠商。 工程採購中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提供者,其原產地之認定,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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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非條約協定採購,指得不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第3條本辦法所稱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非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第5條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第6條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本法下列規定:一、第二…第7條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公告限制或禁止特定國家或地區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該…第7-1條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準用外國廠商之規定。第8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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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