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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第 二 章 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資格條件 › 第 二 節 雙語翻譯與廚師及其相關工作
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一款之雙語翻譯工作,其雇主應為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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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