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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 第12條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12條
第 二 章 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資格條件 › 第 二 節 雙語翻譯與廚師及其相關工作
外國技術人力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
第五條
第一款之雙語翻譯工作總人數如下: 一、以前條之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五分之一為限。 二、以前條之機構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人數計算,同一國籍每五十人聘僱一人。 前項第一款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聘僱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人數為準。 外國技術人力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雙語翻譯工作總人數之認定,應包括下列人數: 一、申請聘僱人數。 二、已聘僱人數。 三、申請日前二年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經廢止從事本法
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外國人之聘僱許可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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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1條
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於家庭從事第五條第十款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
「雙語翻譯與廚師及其相關工作」的其他條文
第11條
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一款之雙語翻譯工作,其雇主應為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
第13條
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二款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其雇主應為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
第14條
外國技術人力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二款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總人數如下:一、受委託管理外國人…
←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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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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